TOP

 2011年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项目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1-22 | 浏览:22028次 | 来源: 网络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将我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 月31 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 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44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87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88.56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24934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10869元;

  (二)采矿业:31381元;

  (三)制造业:21242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5190元;

  (五)建筑业:2442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25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674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175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189元;

  (十)金融业:52859元;

  (十一)房地产业:22830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537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465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303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010元;

  (十六)教育:31860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74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36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455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

  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1天的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Ct×C1×(Ih+10%)

  C —— 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 —— 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C1 —— 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 论我国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 [下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信息共享 帮助中心 服务公告 律师文采 文章推荐 收费项目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调解中心 专业律师服务指南

推荐律师

王永仓

18995403636

刘睿

15000876147

熊万里

13371822350

徐颖文

13818703150

秦甜甜

13472727497

黄毅

023-63718601

冯源

023-63763772

冯贇

13601849593

李敏

13821621685

最新文章

· 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如何计算,律师为您分解
·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及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 应当确立公正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论我国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  2011年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项目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
·  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推荐文章

· 抚州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 宜春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 上饶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 吉安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 鹰潭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 新余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 萍乡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 南昌律师2015最新律师费标准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